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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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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