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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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培育中小企业客户群,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本行与XX市财政局签订的《信用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以及《XX银行中小企业优质担保小额授信指引》(XX银行风管〔20XX〕XX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XX保政策性)贷款
    本细则所称担保贷款(下称本贷款),指专项用于本市中小企业,并由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XX保)提供政策性担保的贷款。
    (二)经办行
    本细则中指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XX保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XX分行、市北营销部、各直属行和市XX下属一级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以下亦称“借款人”或“企业”)均可申请本贷款。重点营销注册资本在300-3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具有一定成长性,但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企业。
    有关行业和企业选择等的其它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的指导意见》(XX银行公金〔20XX〕XX号)执行。
    第四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同意接受本行或XX保推荐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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