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秋播大白菜种植保险(北京地区)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2-1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秋播大白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秋播大白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秋播大白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秋播大白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秋播大白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经气象部门、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认的异常高温造成秋播大白菜病毒病大面积流行、异常低温或寡照造成大面积包心不实、收获前的强降温造成大面积冻害;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秋播大白菜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套种、田间地头的秋播大白菜; 
三、鸟虫害及施肥(药)不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 800 元,保险费率 6%,保险费 48 元。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 7 月 25 日零时且秋播大白菜定植成活后起至 11月 8 日 24 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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