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险核保政策及理论实务(48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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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险核保政策及理论实务(48页)

较上年水险核保政策做了如下调整:对禁止或限制承保战争罢工风险的国家地区重新做了调整(详见核保政策文本)增加规定:国际相关贸易组织对特定国家/区域进行制裁或限制的,须附加制裁限制除外条款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将上报总公司业务范围中的预约业务,调整为超分公司权限的预约业务(不是所有预约业务均需上报总公司,详见201X年预约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承保所有船建险业务(无再保合约支持)
201X年水险核保政策调整
承运船舶规定进出口货运险船龄不得超过25年(化学品船12年,散货船18年);总吨位不得低于5000吨 国内沿海、内河货运险船龄不得超过20年(化学品船12年,散货船18年);沿海货运船舶总吨位不得低于3000吨,内河货运船舶总吨位不得低于1000吨老船加费,标准详见《老船加费费率表》查询船舶资料网址http://www.sea-web.com 国内船舶资料网址http://www.ccs.org.cn,http://www.equasis.org/ 
注:凡以C&F价格条件进口的货物,船龄在15年以上者,按此老船加费费率表加收保险费。
老船加费费率表
特别注意:装在舱面的货物只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加保舱面险加费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50% 船舶总吨位低于1000吨,加费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50% 运输过程中需要转船的,加费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50%倒签单业务 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加特别约定免除承运人责任的业务 大型设备运输谨防超载风险和吊装风险承保前核保人须进行详细风险评估;必要时应监装监卸。
加保战争罢工险规定加保战争险,应附加解约条款。战争险只限到港口或机场,不得承保陆上战争险。加保战争险、罢工险,须加收不低于0.02%的保费,且如果战争发生,应提前7天发送注销通知书。加收不低于0.05%保费的国家地区禁止加保战争罢工险的国家地区(201X年做了调整,详见政策文本)禁止承保海盗责任的国家和地区-禁止承保:索马里、尼日利亚 -谨慎承保:航线为印度洋—亚丁湾—红海—地中海—欧洲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业务;如承保,须加费0.05%-0.1%; -对上述航线整船运输和高保额业务(USD50万以上),禁止承保海盗责任。 
承保币种及最低收费标准    
原则上,客户以人民币投保,则以人民币计收保险费,客户以外币投保,则以外币计收保险费。出口业务还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则上,散单业务投保货运险最低净保费为1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预约保险方式投保且年保费达到6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每笔最低净保费可降至3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主要货种险别选择表
主要货种险别选择表
主要货种险别选择表
重点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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