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综合医疗保险附约(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1-14

(一).保障内容: 
1. 手术保险金。
2. 住院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
1.本人及配偶:投保年龄最高以60岁为限。续保最高至年龄届满75岁后之第一个主契约周年日零时止。
2.子女:投保新契约系指出生后健康出院且已出院至20岁之亲子女、养子女、及同一户口内继子女。续保最长至年龄届满20岁后之第一个主契约周年日零时止。
(三).保额: 
1.以百元为单位,最低投保金额300元,最高3000元,配偶、子女单独附加时最高限为2000元:但公司保留核保决定权。
2.本附约之住院医疗日额与「一般医疗给付型」附约于换算住院日额后,其投保限额不得超过投保上限表。但仅以配偶、子女身份投保者,累计最高2000元。
3.附加本附约,不论当件或前件,下列各险保险金额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100万元;综合给付、综合保障、综合医疗、健康特约、手术津贴、手术医疗及主契约含有手术津贴给付寿险(如吉利长寿、妇女、新妇女、家安)。
★综合医疗之保险金额系以其「住院医疗日额」的200倍并入计算。
(四).附加于主契约之规定: 
除新(旧)妇女、吉利长寿、家佳、家乐、家惠、家安、家祥、全家福、长福趸缴、大富趸缴、吉祥年金等寿险及另有规定不得附加外,其余皆可附加。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之规定:
1.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2.火药、火柴、爆竹制造工作者。
3.渔船船上工作者及渔民投保,其附加保额与综合保障(给付)附约、手术津贴、手术医疗合并累计以60万元为限,且不得超过主契约保额,并附声明书。
★综合医疗之保险金额系以其「住院医疗日额」的200倍并入计算。
(六).一般拒保规定:
1.机能障害、弱体、血压、心脏异常者,由公司核保后决定。
2.被保险人如有现症或投保前五年内有既往症(包括病态体、发育不良、四肢、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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