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模式报告及发展建议(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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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现有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模式
一、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架构设置
1、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统一管理全公司系统内诉讼(仲裁)事务
2、分公司:根据公司诉讼(仲裁)事务相关管理规定或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的授权,实际处理本机构及所辖下级机构涉案的诉讼(仲裁)事务
二、诉讼(仲裁)事务管理人员配备
1、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诉讼管理岗人员
2、分公司:在分公司某职能部门下(基本上为客户服务部)设置诉讼岗或指定专门负责诉讼工作的人员
三、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
1、保险赔案类案件:涉及保险理赔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因追偿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事务
2、基于日常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案件:因中介合作、应收保费、采购、租赁、承包、广告等日常经营事务发生的民事领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
3、保险司法案件
4、劳动争议案件
5、行政案件:因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等行为产生争议而主动
6、对处理诉讼(仲裁)事务所需聘用法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事宜进行审批
7、应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要求,为可能进入诉讼的公司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8、全公司系统诉讼案件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四、诉讼(仲裁)事务工作基本流程
1、10万元以内的案件:
(1)涉案机构向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上报
(2)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出具指导意见或办理
(3)和解、调解、上诉等诉权处理按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意见办理
2、10万元以上的案件:
(1)涉案机构向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上报
(2)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向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上报
(3)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出具指导意见或办理
(4)和解、调解、上诉等诉权处理由分公司诉讼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综合主管业务部门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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