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综合保障附约(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1-08

(一).保障内容:
1.意外死亡保险金
2.意外残废保险金
3.伤害住院医疗津贴
4.手术保险金
5.二至六级残废免缴保费。
(二).投保年龄:
1.新契约受理投保年龄最高以70岁为限。
2.主契约缴费期满年龄未满65岁者,可延至65岁。
3.主契约缴费期间年龄超过65岁者,可承保至缴费期满年龄。
(三).保额:
1.最低10万元,累计最高30万元为限。﹝项目放宽主约实收保费20000(含)以上,最高得附加至60万(至97.12.23止);事后保全件维持30万﹞
2.每一被保险人,不论当件或前件〔含综合给付、综合保障、综合医疗、健康特约、手术津贴、手术医疗及主契约含有手术津贴给付寿险(如吉利长寿、妇女、新妇女、家安)〕累计不得超过100万。
4. 14足岁以下被保险人附加应与平安意外伤害、平安意外伤害321、综合保障、综合给付、意外伤害附约合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5.与「纯意外伤害给付型」附约于换算日额后,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即P(Q)+C (D)+6+R+E+$+L≦2000元
(四).附加于主约之规定:
除家佳、儿童保险、长福趸缴、大富趸缴、吉祥年金、长期看护及另有规定外,其余寿险皆可附加。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规定:
1.采石、采矿、拆船、爆破、及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2.火药、火柴、爆竹制造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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