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定期特约(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1-03

(一).保障内容: 
1.身故保险金。
2.残废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
1~70岁,且需与主契约之投保年龄相配合。
(三).保额: 
1.职业类别1、2类最高1000万。 3~6类最高500万。(须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附约累计)
2.可指定缴费年期,但不得大于主契约缴费年期,但未指定年期时,视同主契约年期。
(四).附加于主契约之规定:
1.除一年期限期缴费件、趸缴件、利率变动型商品、投资型商品、不可附加附约的商品及另有规定外的商品(如:定期保险、新定期寿险、新住院医疗终身健康保险、千圆长青终身寿险等)不得附加外,其余本公司之商品均得附加。
2. 本附约不可与定期保险特约投保在同张主契约下。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之规定: 
(1).一般危职甲类:
1. A.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B.火药、爆竹制造工作或爆破工作者。
2.死亡保额限制:60万元。(需与主契约累计)
(2).一般危职乙类:
1. A.高压电(251伏特以上)外线架设及修护。
B.具有爆发危险性之化学制品制造或同一屋顶下火柴制造(非同一屋顶下火柴棒加工者除外)工作者。
C.农药、瓦斯制造、改装工作者。
2.死亡保额限制:200万元。(需与主契约累计)。
(3).渔船船员、渔民、客货轮船员:每名死亡保额与主契约累计最高为100万元,保额不得超过主契约保额。
(4).特殊职业投保:?附加「定期特约」、「丰利寿险」不得超过主契约保额的5倍。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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