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意外伤害失能保险附约(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4-01-02

(一).保障内容:失能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本附约之保险期间为一年,于主契约有效期间内,保证续保至下表所列最高承保年龄。
给付期数     投保年龄     主契约有效期间内得续保之最高年龄 
60期     16~59岁     60岁 
120期     16~54岁     55岁 
(三).保额:
1.以万元为单位,最低投保金额:1万元,最高投保金额:6万元。
2.投保金额超过3万元者(含),其保额不得超过主契约保险金额之5%,且需招揽人应于业务员专用报告书填写被保险人每月薪资所得多少万元,其保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每月薪资所得之70%(注:兼职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礼物及遗产、任何非个人劳务之收入不列入计算)
(四).附加于主约之规定:
(1).凡投保寿险主契约之被保险人,除另有规定外,本人皆得附加。但
1.需符合下列规定:
◆有正常、固定上下班时间之全日受薪工作者,如服务于公家机关或私人公司行号。
◆专业人士,如医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
2.缴费方式与主契约同,但主契约为终身险缴费期满时,本附约一律采年缴方式办理。
(2).本附约与安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二者累计不得超过8万元。且不得超过投保前12个月平均工作报酬之70% 。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规定:
1.采石、采矿、拆船、爆破、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2.火药、火柴、爆竹制造工作者。
3.渔船船上工作者、渔民。
4.高压电外线架设及修护。 
5.瓦斯制造及改装工作者。 
6.农药制造工作者。 
7.具有爆发危险性之化学制品制造或同一屋顶下火柴制造工作者。(非同一屋顶下火柴棒加工者除外) 
8.台湾地区伤害保险个人职业分类表之「拒保」或「适用特别费率」类。
(六).一般拒保规定:
1.身体缺陷、弱体、血压、心脏异常者,由公司核保后决定。 
2.被保险人如有现症或投保前五年内有既往症(包括病态体、发育不良、四肢、眼、耳、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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