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11-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财产一切险条款(9页).pdf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