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143页).rar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11-06

目  录
前 言  ....................................................... 4
总 则  ....................................................... 6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8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22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52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62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76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88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
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 138
参考文献  .................................................. 143
4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于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并定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中的 281 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操作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临床医学专业书籍、司法鉴定的专业书籍、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例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及相关的配套材料。
本操作细则的编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制定项目组编写, 在此过程中得到中国法医学会宁锦主任和李秦法医的大力支持,除对细则内容提出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外, 同时协助增加了法医鉴定注意事项方面的相关内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庄洪胜主任协助对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增添众多理论知识内容。时间仓促,难免有所疏漏,请提出宝贵意见。
总 则
一、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人身损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终结的原则应为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致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后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
伤残评定是指伤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或预后基本稳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不易过早,否则,失去了鉴定的意义和准确性。因此伤残程度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以后进行,这主要基于: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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