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制度手册(111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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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代理营业机构及人员职责 - 3 -
第三章 营业前准备 - 6 -
第四章 新契约投保 - 9 -
第一节 新保承保 - 9 -
第二节 非实时保单录入 - 14 -
第三节 卡式保单录入 - 15 -
第四节 手工记账 - 16 -
第五章 代办保全 - 18 -
第一节 犹豫期撤单 - 18 -
第二节 退保 - 19 -
第三节 满期给付(以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例) - 20 -
第四节 信息变更 - 22 -
第六章 续期缴费 - 25 -
第七章 辅助理赔 - 27 -
第八章 特殊处理 - 28 -
第一节 重打单据 - 28 -
第二节 收据重打 - 28 -
第三节 卡/折加办查询 - 29 -
第四节 营销员业绩补录 - 29 -
第九章 日终处理 - 30 -
第十章 单证管理 - 33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33 -
第二节 处理流程 - 34 -
第十一章 营销管理 - 37 -
第一节 宣传管理 - 37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 38 -
第三节 客户信息管理 - 40 -
第十二章 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 - 41 -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 45 -
第十四章 附则 - 48 -
附件一: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键盘功能键列表 - 49 -
附件二: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常用交易代码表 - 50 -
附件三: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常见交易流程图 - 51 -
附件四:常用代理保险业务单证样本(以中邮人寿凭证为例) - 66 -
附件五: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及业务处理要点 - 74 -
第一部分 公司简介 - 74 -
第二部分 业务处理要点 - 75 -
附件六:监管文件 - 8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XX银行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人寿)有关业务规章,制定本业务制度手册。
第二条 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第三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营业机构在上级机构的授权下,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代理服务。
第四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权限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银发〔2009〕59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持有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统一管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代理营业机构及人员职责 - 3 -
第三章 营业前准备 - 6 -
第四章 新契约投保 - 9 -
第一节 新保承保 - 9 -
第二节 非实时保单录入 - 14 -
第三节 卡式保单录入 - 15 -
第四节 手工记账 - 16 -
第五章 代办保全 - 18 -
第一节 犹豫期撤单 - 18 -
第二节 退保 - 19 -
第三节 满期给付(以分红型保险产品为例) - 20 -
第四节 信息变更 - 22 -
第六章 续期缴费 - 25 -
第七章 辅助理赔 - 27 -
第八章 特殊处理 - 28 -
第一节 重打单据 - 28 -
第二节 收据重打 - 28 -
第三节 卡/折加办查询 - 29 -
第四节 营销员业绩补录 - 29 -
第九章 日终处理 - 30 -
第十章 单证管理 - 33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33 -
第二节 处理流程 - 34 -
第十一章 营销管理 - 37 -
第一节 宣传管理 - 37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 38 -
第三节 客户信息管理 - 40 -
第十二章 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 - 41 -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 45 -
第十四章 附则 - 48 -
附件一: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键盘功能键列表 - 49 -
附件二: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常用交易代码表 - 50 -
附件三: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常见交易流程图 - 51 -
附件四:常用代理保险业务单证样本(以中邮人寿凭证为例) - 66 -
附件五: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及业务处理要点 - 74 -
第一部分 公司简介 - 74 -
第二部分 业务处理要点 - 75 -
附件六:监管文件 - 8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XX银行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人寿)有关业务规章,制定本业务制度手册。
第二条 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第三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营业机构在上级机构的授权下,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代理服务。
第四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权限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银发〔2009〕59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持有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代理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统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