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XX合同段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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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为保障因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事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分散项目部的意外伤害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合同段所属全体人员。
二、项目部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三、项目部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意外伤害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
五、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六、项目部及时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予以公布。
七、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伤害,项目部应采取措施使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八、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项目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项目部应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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