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自律公约(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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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减少诉讼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是包括调处机构建设、会员公司参与、调解工作开展、调解协议执行在内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建设管理、会员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调解模式,便捷高效地化解保险消费者和会员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
会员公司应从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全面配合有关调解工作,在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正常运行。
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作为纠纷调处的平台,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调处规则,并向会员公司和社会公开。
第三条 会员公司在与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告知其可向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申请调处。
第四条 会员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主持下,按照该机构规定,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会员公司应派员按时参加调处程序。
第五条 会员公司应当服从并认真执行与纠纷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会员公司总公司应当支持其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当地保险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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