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2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3-08-2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支出医疗费用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或抢救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支出医疗费用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或抢救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