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犯罪的查勘与鉴定(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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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欺诈的查勘与鉴定概述
第一节保险欺诈概念与特点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骗投保,假保险等。
二、保险欺诈案件的特征
(一)侵害对象的特定化和犯罪主体多元化。
对象---保险公司
主体---法人;自然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员工、其他获利人)
(二)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编不仅仅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既侵犯财产也侵犯人生权利。
(三)零星犯罪多,有组织化、专业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
零星诈骗主要是有损后临时起意,扩大损失或虚构损失原因
巨额诈骗需要组织化---如卖车、上号、改造、索赔、逃避打击。
利润与风险的不一致也刺激有组织犯罪介入。
专业化表现为分工明确,用专业知识技能诈保,犯罪水平专业化。如制假保单、用旧气囊、破坏车的要害部位等。
(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以合法索赔面目出现,真假交织,专业人员作案,内外勾结等因素造成了发现难,鉴定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
(五)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未欺诈未被识破而获得正常赔附的案件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
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犯罪成功行为不暴露,一旦成功,便表现为合法行为。
第二节保险欺诈法律渊源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经济合同法
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均适用于保险。
三、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五十五条,六十四……
第三节国内外保险欺诈的基本情况
及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现状
(一)国内情况
国内外关于保险欺诈所造成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基本在总保费的10%-30%。在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中,不同的险种损失差异极大,交通工具险类,赔付高,保险欺诈损失也最大,其他险相对较小。
武汉市目前有十七家保险公司,XX财险这一块去年保费约8亿,车险点5亿,车险赔付约四亿,据估计车险欺诈约有40%。仅人保在武汉市就有50台车,约两百人用以查勘定损,每位定损员日均出现场约10个。
辽宁兴城市
1991年承保渔业船舶险3件,收保费0.77万元,出险10件次,赔款5.86元;
1992年承保138件,收保费16.03万元,出险25件次,赔付28.67万元;
1993年承保险64件,出险43件,赔款待1.58万元;
1994年停办,又出险53件,赔款110.45万元.四年共收保费26.42万元,赔款竟达185.57万元.
(二)国外情况
澳大利亚在80年代曾作过—次大规模的“保户投保意向调查”每投保的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试图欺骗保险公司。大约20%以上的投保人在申请索赔时,故意夸大自己遭受的损失,据他们自己说是担心保险公司压低赔。
欧州部分国家95年保险欺诈情况
第一节保险欺诈概念与特点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骗投保,假保险等。
二、保险欺诈案件的特征
(一)侵害对象的特定化和犯罪主体多元化。
对象---保险公司
主体---法人;自然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员工、其他获利人)
(二)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编不仅仅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既侵犯财产也侵犯人生权利。
(三)零星犯罪多,有组织化、专业化趋势也越来越突出。
零星诈骗主要是有损后临时起意,扩大损失或虚构损失原因
巨额诈骗需要组织化---如卖车、上号、改造、索赔、逃避打击。
利润与风险的不一致也刺激有组织犯罪介入。
专业化表现为分工明确,用专业知识技能诈保,犯罪水平专业化。如制假保单、用旧气囊、破坏车的要害部位等。
(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以合法索赔面目出现,真假交织,专业人员作案,内外勾结等因素造成了发现难,鉴定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
(五)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未欺诈未被识破而获得正常赔附的案件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
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犯罪成功行为不暴露,一旦成功,便表现为合法行为。
第二节保险欺诈法律渊源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经济合同法
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均适用于保险。
三、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五十五条,六十四……
第三节国内外保险欺诈的基本情况
及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现状
(一)国内情况
国内外关于保险欺诈所造成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基本在总保费的10%-30%。在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中,不同的险种损失差异极大,交通工具险类,赔付高,保险欺诈损失也最大,其他险相对较小。
武汉市目前有十七家保险公司,XX财险这一块去年保费约8亿,车险点5亿,车险赔付约四亿,据估计车险欺诈约有40%。仅人保在武汉市就有50台车,约两百人用以查勘定损,每位定损员日均出现场约10个。
辽宁兴城市
1991年承保渔业船舶险3件,收保费0.77万元,出险10件次,赔款5.86元;
1992年承保138件,收保费16.03万元,出险25件次,赔付28.67万元;
1993年承保险64件,出险43件,赔款待1.58万元;
1994年停办,又出险53件,赔款110.45万元.四年共收保费26.42万元,赔款竟达185.57万元.
(二)国外情况
澳大利亚在80年代曾作过—次大规模的“保户投保意向调查”每投保的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试图欺骗保险公司。大约20%以上的投保人在申请索赔时,故意夸大自己遭受的损失,据他们自己说是担心保险公司压低赔。
欧州部分国家95年保险欺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