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23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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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IP的概念简介
洪水保险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NFIP是一项国家免税计划,依据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的《国家洪水保险法》而成立。NFIP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洪水保险和进行洪泛区管理,来减少洪水事件的经济损失。
NFIP的管理机构
NFIP
联邦保险管理局(FIA)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
联邦保险和减灾管理局(FIMA)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
NFIP的性质及运作方式
1968年,以社区为单位进行投保,起初采用的是自愿投保的方式
1973年12月,NFIP由自愿投保改为强制投保
1972年“艾格尼丝”飓风
NFIP的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点:被确认为洪泛区的社区必须在一年内加入NFIP,否则会受到惩罚;若位于洪泛区的社区未加入NFIP,那么该社区的资产所有者将无法享受联邦政府的灾害救济和帮助;在洪泛区通过贷款购买的财产必须投保洪水保险。
NFIP的费率及保障范围
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Flood Insurance Rate Map,简称为FIRM)来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的费率分为两类:精算费率和补贴费率。
NFIP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4人的居民家庭、小企业和教堂的房屋财产和室内财产,并且都有限额的规定。
NFIP的保单格式有三种:住宅保单格式、一般财产格式和居住用共有产权公寓协会格式,其中住宅保单格式是使用最普遍的格式。
NFIP的收入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有其收取的保费。当NFIP的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或超过NFIP基金总额时,可以向美国财政部提出贷款请求,贷款的额度为15亿美元。如果国会认为合理,还可以提高其额度或者提供特别拨款。
美国洪水保险制度及立法改革
美国的洪水保险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
主要内容及其历次修订
基于HUD的研究报告,美国国会通过了1968年《全国洪水保险法》,随后又通过1973年《洪水灾害防御法》加以补充。
1973年《洪水灾害防御法》又做出了两点重大修订:(1)社区是否参与NFIP成为获得某些联邦灾后救济的一个资格条件;(2)在一些洪水高风险区,财产所有人需购买洪水保险是获得联邦所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
(1)允许FEMA将洪水保险费率的年最高增长率从10%增加到15%,从而增加洪水保险费收入;
(2)将NFIP的借款上限从207.75亿美元增加到215亿美元,以应对未来可能到来的更大的风险;
“2007洪水保险改革与现代化法案”概况
(4)增加参与NFIP计划的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人们参与到该计划中来;
(5)鼓励修订新的洪水风险地图。
(3)提高那些未能对贷款给防洪区未购买洪水保险的借款人商业储蓄机构的罚金,并且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级加强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