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行销手册--行政作业手册(续次保费篇)(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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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次保费作业规则
一、续次保费帐务作业2
二、自动垫缴清偿作业..2
三、金融机构自动转帐作业準则..3
四、信用卡扣款作业準则..4
五、保险费付款授权书填写注意事项..5
六、续次保费特户存款作业..7
七、缴费方式作业规则..8
八、服务中心通讯錄..9
一、续次保费作业
一、续次保费帐务作业
(一)保费帐务科於每月 25 日左右将次月应收件之「业务同仁收费件明细暨全缴法服务人员清册」E-MAIL至经代公司公号电子信箱,供经代公司提醒保户缴费时间。
(二)以支票缴交续期保费之相关规定
1、 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以支票缴交续期保费者,发票人限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换票之新票发票人亦然。
2、 支票到期日之期限:
月缴:应缴日起算30天内。
季缴:应缴日起算45天并可延至月底。
半年、年缴:应缴日起算60天并可延至月底,90天為上限。
(三)保费及保单借款利息溢缴之处理方法:
A.毋须再缴交续期保费者,不論溢缴金额多少,一律办理退费。
B.须再缴交续期保费者,保户可於「续次保费送金单」或「保单借款利息收据」之“票据溢缴是否抵缴"欄位勾选抵缴意愿。
(1)愿意抵缴次期保费或溢缴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者,一律抵扣次期保费。
(2)不愿意抵缴次期保费且溢缴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一律办理退费,本公司将於票据兑现,溢缴金额将开立抬头為要保人之禁背支票,由服务专员转送保户。
(四)预缴保费作业準则
1、保费按保单所载缴费方式缴纳外,可申请未到期保费预先缴纳,但无费率上之折减。
2、预缴之保费缴入后,即列為保费收入,若保户於所预缴之保费,尚未届应缴日期,而要求退回者,须注意下列各点:
(1)申请退回日期已逾所预缴期别之保费,不得要求退回。
(2)所预缴之保费要求退回者,保户不得向公司提出加退利息之要求。
(3)已核发之业绩及各项津贴须先行追回后才退费。
(4)如有保单借款本息,以扣除保单借款本息后之净额退回。
(5)收回送金单保户聯。
3、契约条款之各项规定,并不因预缴而得以提前。
4、「保险费缴纳证明书」之核发,计入预缴保费报缴之年度(如以期票缴纳,则 列入票据兑现之年度),保户不得要求所预缴之保费逐年开立「保险费缴纳证明书」。
二、自动垫缴清偿作业(契约狀况為自动垫缴时始可受理)
(一)保户欲办理自动垫缴清偿时,可透过服务单位或收费单位,先行向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查询应缴垫缴本息。
(二)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於受理垫缴清偿申请当天,开立自动垫缴清偿照会单邮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若於申请后三日内,尚未接获照会单时,应即向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查明原委。
(三)申请单位收到自动垫缴清偿照会单后,请於规定期限(开 立日期加7个曆日)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缴纳,逾期报缴或缴纳远期票据者,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四)垫缴期间一律补收垫缴本息,且不得要求退还危险保费;次期应缴之正常保费,将於垫缴清偿保费入帐结案后,由保费帐务科开立送金单。
(五)自动垫缴復缴利率同於保单借款利率;垫缴息之计算期间,自催告宽限终期翌日计算至垫缴清偿申请日。
(六)自动垫缴清偿,不得享有缴费方式、员工转帐或集体汇缴之折减。
(七)自动垫缴清偿,应由申请人员向保户收取,不得主张以转帐方式扣缴。
一、续次保费帐务作业2
二、自动垫缴清偿作业..2
三、金融机构自动转帐作业準则..3
四、信用卡扣款作业準则..4
五、保险费付款授权书填写注意事项..5
六、续次保费特户存款作业..7
七、缴费方式作业规则..8
八、服务中心通讯錄..9
一、续次保费作业
一、续次保费帐务作业
(一)保费帐务科於每月 25 日左右将次月应收件之「业务同仁收费件明细暨全缴法服务人员清册」E-MAIL至经代公司公号电子信箱,供经代公司提醒保户缴费时间。
(二)以支票缴交续期保费之相关规定
1、 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以支票缴交续期保费者,发票人限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换票之新票发票人亦然。
2、 支票到期日之期限:
月缴:应缴日起算30天内。
季缴:应缴日起算45天并可延至月底。
半年、年缴:应缴日起算60天并可延至月底,90天為上限。
(三)保费及保单借款利息溢缴之处理方法:
A.毋须再缴交续期保费者,不論溢缴金额多少,一律办理退费。
B.须再缴交续期保费者,保户可於「续次保费送金单」或「保单借款利息收据」之“票据溢缴是否抵缴"欄位勾选抵缴意愿。
(1)愿意抵缴次期保费或溢缴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者,一律抵扣次期保费。
(2)不愿意抵缴次期保费且溢缴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一律办理退费,本公司将於票据兑现,溢缴金额将开立抬头為要保人之禁背支票,由服务专员转送保户。
(四)预缴保费作业準则
1、保费按保单所载缴费方式缴纳外,可申请未到期保费预先缴纳,但无费率上之折减。
2、预缴之保费缴入后,即列為保费收入,若保户於所预缴之保费,尚未届应缴日期,而要求退回者,须注意下列各点:
(1)申请退回日期已逾所预缴期别之保费,不得要求退回。
(2)所预缴之保费要求退回者,保户不得向公司提出加退利息之要求。
(3)已核发之业绩及各项津贴须先行追回后才退费。
(4)如有保单借款本息,以扣除保单借款本息后之净额退回。
(5)收回送金单保户聯。
3、契约条款之各项规定,并不因预缴而得以提前。
4、「保险费缴纳证明书」之核发,计入预缴保费报缴之年度(如以期票缴纳,则 列入票据兑现之年度),保户不得要求所预缴之保费逐年开立「保险费缴纳证明书」。
二、自动垫缴清偿作业(契约狀况為自动垫缴时始可受理)
(一)保户欲办理自动垫缴清偿时,可透过服务单位或收费单位,先行向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查询应缴垫缴本息。
(二)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於受理垫缴清偿申请当天,开立自动垫缴清偿照会单邮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若於申请后三日内,尚未接获照会单时,应即向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查明原委。
(三)申请单位收到自动垫缴清偿照会单后,请於规定期限(开 立日期加7个曆日)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缴纳,逾期报缴或缴纳远期票据者,保费帐务科或各地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四)垫缴期间一律补收垫缴本息,且不得要求退还危险保费;次期应缴之正常保费,将於垫缴清偿保费入帐结案后,由保费帐务科开立送金单。
(五)自动垫缴復缴利率同於保单借款利率;垫缴息之计算期间,自催告宽限终期翌日计算至垫缴清偿申请日。
(六)自动垫缴清偿,不得享有缴费方式、员工转帐或集体汇缴之折减。
(七)自动垫缴清偿,应由申请人员向保户收取,不得主张以转帐方式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