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12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07-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桃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
(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桃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五)投保时树龄在4年(含)以上10年(不含)以下;
(六)生长正常。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桃树上生长的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
(三)雹灾;
(四)冻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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