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行销手册--传统型寿险(保全篇)(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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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寿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2
二、吉祥商品其他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11
三、意外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13
四、旅行险变更作业规定.14
五、全球服务卡、汽車道路援助及英文投保证明申请条件.15
六、契约转换作业规则.16
七、授权地方服务中心核付规定.18
八、復效件续次承揽手续费暨復效奬金发放办法.19
九、保险契约退还保费罚款办法.20
十、集体汇缴件作业办法.21
一、寿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
变更项目 应备文件 注意事项
要保人变
更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
1. 若变更后要保人為法人组织可不须附公司证明文件,惟契变书需盖公司大小章
2. 如原要保人死亡须附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及全部户籍誊本(须有除户记 錄及全部继承人资料)
3. 债务证明(债务关系须经法院公証)
4. 保单借款约定书(该保单已有贷款者)
5. 新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足以证明其具有保险利益之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名簿等)
1.须原要保人亲自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本项变更申请,务必由原要、被保人亲自填立契变书并签章,另请新要保人在〝变更后签名样式〞欄签名。
2.要保人变更时(含要保人变更姓名)应注意受益人及地址是否需要同时办理变更。
3.新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需有保险利益,共提供足以证明其关系之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名簿等。
4.要保人变更须於申请书上註明要被保人之关系。
5.新要保人為法人组织者,需一併检附“公司大小章";若新旧要保人均為法人时,需检附新旧公司之大小章,但倘若原要保人為公司行号,且原公司以解散、倒闭、撤换负责人或原大小章遗失而变更要保人时,请於申请书之"其他补行声明事项"欄加註「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所有约定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字样。
6.原要保人死亡时,该保险契约视同要保人之遗產,应由其继承人中推举一与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者继承该保单;故须一併检附『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其所有法定继承人一一於同意书亲自签章,以声明同意让受该保险契约由所指定之新要保人持有并须附上『全部户籍誊本』,以认定其所有继承人。
7.因债务关系变更要保人者
a.债权关系系指被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而非要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要、被保人非同一人时)。
b.债权金额不得低於该保单所约定事故发生后之最高可受領金额。
c.债权年期不得低於该保单之保险年期。
d.终身险不得办理。
e.须检附法院公证证明。
f.身故受益人不得单独指定為债权人,必须与被保人家属并列。
8.若有前贷未清偿者,须一併重立保单借款约定书。
改名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如户口名簿或
身份证影本、法人机构需
检附公司大小章)
1. 要、被保人改名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 法人要保件须於申请书上盖上新、旧公司大小章。
误名更正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如户口名簿或
身份证影本、法人机构需
检附公司大小章)
1. 要、被保人误名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 须於申请书上其他变更事项欄上註明「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之所有约定暨告知声明事项均属事实」。
变更项目 应备文件 注意事项
签章变更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法人机构需检附公司大
小章
1.签章更正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如為他人代签者,且无法提供原签章以供认証而作变更时,并请要保人在其他变更事项欄上註明「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之所有约定暨告知声明事项均属事实」字样。
3.签章变更须由当事人亲自為之,不識字者应捺手印註明何手何指,并加盖私章若无私章者可由业务人员二人以上签名見証。
二、吉祥商品其他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11
三、意外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13
四、旅行险变更作业规定.14
五、全球服务卡、汽車道路援助及英文投保证明申请条件.15
六、契约转换作业规则.16
七、授权地方服务中心核付规定.18
八、復效件续次承揽手续费暨復效奬金发放办法.19
九、保险契约退还保费罚款办法.20
十、集体汇缴件作业办法.21
一、寿险各项变更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
变更项目 应备文件 注意事项
要保人变
更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
1. 若变更后要保人為法人组织可不须附公司证明文件,惟契变书需盖公司大小章
2. 如原要保人死亡须附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及全部户籍誊本(须有除户记 錄及全部继承人资料)
3. 债务证明(债务关系须经法院公証)
4. 保单借款约定书(该保单已有贷款者)
5. 新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足以证明其具有保险利益之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名簿等)
1.须原要保人亲自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本项变更申请,务必由原要、被保人亲自填立契变书并签章,另请新要保人在〝变更后签名样式〞欄签名。
2.要保人变更时(含要保人变更姓名)应注意受益人及地址是否需要同时办理变更。
3.新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间需有保险利益,共提供足以证明其关系之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名簿等。
4.要保人变更须於申请书上註明要被保人之关系。
5.新要保人為法人组织者,需一併检附“公司大小章";若新旧要保人均為法人时,需检附新旧公司之大小章,但倘若原要保人為公司行号,且原公司以解散、倒闭、撤换负责人或原大小章遗失而变更要保人时,请於申请书之"其他补行声明事项"欄加註「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所有约定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字样。
6.原要保人死亡时,该保险契约视同要保人之遗產,应由其继承人中推举一与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者继承该保单;故须一併检附『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其所有法定继承人一一於同意书亲自签章,以声明同意让受该保险契约由所指定之新要保人持有并须附上『全部户籍誊本』,以认定其所有继承人。
7.因债务关系变更要保人者
a.债权关系系指被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而非要保人与债权人之关系(要、被保人非同一人时)。
b.债权金额不得低於该保单所约定事故发生后之最高可受領金额。
c.债权年期不得低於该保单之保险年期。
d.终身险不得办理。
e.须检附法院公证证明。
f.身故受益人不得单独指定為债权人,必须与被保人家属并列。
8.若有前贷未清偿者,须一併重立保单借款约定书。
改名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如户口名簿或
身份证影本、法人机构需
检附公司大小章)
1. 要、被保人改名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 法人要保件须於申请书上盖上新、旧公司大小章。
误名更正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证明文件(如户口名簿或
身份证影本、法人机构需
检附公司大小章)
1. 要、被保人误名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 须於申请书上其他变更事项欄上註明「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之所有约定暨告知声明事项均属事实」。
变更项目 应备文件 注意事项
签章变更 保险单
保险契约内容变更/ 復效
申请书
法人机构需检附公司大
小章
1.签章更正时,应於申请书右上角上〝变更后签名式样〞处,留下变更后新签名式样,左下角要、被保人签名处签上与原要保书相同之签名式样并填写变更原因。
2.如為他人代签者,且无法提供原签章以供认証而作变更时,并请要保人在其他变更事项欄上註明「本保单自契约始期迄今之所有约定暨告知声明事项均属事实」字样。
3.签章变更须由当事人亲自為之,不識字者应捺手印註明何手何指,并加盖私章若无私章者可由业务人员二人以上签名見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