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13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05-23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2000头(含)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三)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疾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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