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产险公司自律公约补充协议(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05-06

根据2011年一季度南通市财产险公司财务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防止恶性竞争,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南通市财产险市场稳定,对《南通市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和《南通市2009年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细则》进行如下补充协议:
1、所有机动车辆承保均一保一年,不得一保多年(按揭车辆商业车险承保按《关于转发<关于我省按揭车辆商业车险业务的自律提示函>的通知》(通保协发[2011]22号)执行)。不得以自律前已与客户签订了协议为由对抗自律公约。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以违规业务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每张违约保单最低罚金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于南通市各项《自律公约》的执行范围必须坚持属地原则,即由省级及其以上公司统保,划归到南通地区的业务,只要违反南通市自律公约,视为当地公司未积极主动与上级公司汇报沟通,按照南通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标准进行处罚。
3、各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及时报备到协会(纸质复印件)。原签订的协议,各公司应于2011年8月底前统一整理报到协会;新签订的协议,应于合同签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报到协会,如不报备,每份协议处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
4、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支付的各种非车险所有险种(包括新开发非车险险种)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比例不超过15%,其余公司不超过17%,不含短意险。原自律公约规范过的险种的手续费违规行为,按原自律公约规定处罚;这次纳入的新增险种手续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各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一律处以每张违约保单保费20%计罚,每张违约保单最低罚金不低于1000元。
5、各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含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代理协议),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及行业自律要求,原自律公约规范过的险种必须符合自律公约要求,原自律公约没有规范,这次纳入的新险种(如家财险、货运险、农业险、责任险、信用险等)必须重新签订新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2011年9月1日以后每发现一份违约协议,处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最高罚金不超过5万元,超过5万元的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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