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2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3-04-02

一、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一)机构类
1、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2、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3、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4、代理、经纪机构的解散。
(二)高级管理人员类 
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核准。
(三)其他类
1、代理、经纪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
2、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
(一)法人机构有关事项
1、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对已注册成立机构资本不满足现行规定要求的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于2012年9月30日前增加注册资本达到相关要求,且增资形式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
2、股东为自然人的,需填写《股东个人简历表》,并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新设机构股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股东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取得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4、可行性报告应科学、全面、详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方面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需完整、有效(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
(1)组织框架,应列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下设部门等的框架结构及职责分工;
(2)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业务管理模式等;
(3)财务制度,应包括对现金、支票、发票等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包括制订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流程,还应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6、法人机构(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应当内设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如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等),设立一名专职内勤人员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对接,财务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业务人员需持有资格证书。
7、法人机构(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的办公场所不应是居民住宅, 经营面积应当在100平米以上,内设单独的财务室、业务室、培训室等,配置电话、传真、网络等基本设施。原则上,经批准后3年内不应变更,以保证机构的稳定性。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应符合《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的要求,配有财务、业务软件,同时在开业前完成与江苏省保险业专线网络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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