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诉前一次性调解及诉讼(仲裁)案件考核激励办法(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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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伤案件诉前一次性调解结案比例,体现分公司特色理赔服务,规范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合规地处理分公司理赔案件,实现各类案件减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激励对象为机构理赔服务中心及从事人伤案件诉前一次性调解工作的相关承办人员及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承办人员。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及诉讼(仲裁)案件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率; 
(二)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 
(三)  诉讼(仲裁)案件上报(包括收案及判决、调解结果上报); 
(四) 诉讼(仲裁)案件调解率; 
(五) 诉讼(仲裁)案件减损率; 
(六) 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 
第四条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及诉讼(仲裁)案件考核指标均实行百分制,四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 优为90分以上;良为80分以上;合格为60分以上;不合格为60分以下。 
第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机构及相关医疗查勘、医疗核损、诉讼管理岗工作人员奖励、评优、处罚的主要依据。 
奖励按季度和年度考核;处罚按半年底考核;评优按年度考核。 
第六条 诉前人伤一次性调解案件和诉讼(仲裁)案件对机构理赔服务中心考核权重各占50%。 
第七条 诉前人伤一次性调解案件各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占比如下: 
(一)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率占总分的50%。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件数占人伤案件件数 10%以上为达标,占 30 分,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 2 分,比例达20%以上的得50分。 
(二)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占总分的50%。
诉前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结案减损率达10%以上为达标,得30分,比例每提高一个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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