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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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
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 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连结多个投资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应当将保单在各个投资账户中的价值加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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