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3页).rar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3-02-18
1、对于银行贷款抵押物保险,应当根据抵押物的实际使用性质,按照费率指引中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承保。如抵押物不能区分使用性质的,按被保险人实际的行业划分,选择与行业风险对应的费率。
2、对于办公与仓储商品混合使用的贸易公司建筑物保险,应根据仓储物商品的实际风险状况,以及仓储商品实际堆放面积超过50%比例,或商品实际价值超过总保险金额50%比例的,应按仓储商品的风险性质进行承保。
3、不得采用以下手段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1)通过设置附加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而不增加保险费。
(2)增加“企财险费率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说明”以外的优惠调整系数。
4、续保业务是指,同一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在任意一家签约公司承保的业务,可以上一份(或上一保险年度)保单的保险责任到期日起,只要在180天内办理投保手续的,均视为续保业务。
5、投保企业对应行业归属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据实确定相应行业,对于同一单位生产不同风险类型产品的,按就高原则确定费率。
6、符合商业楼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中保协制定的《关于发布有关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及对应条款的通知》(中保协【2010】32号)中承保原则和术语定义,及费率要求进行承保,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7、保险费率的精确保留位数,应与(企财险费率指引)的精确保留位数相同,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