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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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大型商业风险保险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向监管部门批报的条款及费率,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签约公司应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布的有关保险业务的《纯风险损失率》开发产品,对现行条款进行修改,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次涉及的保险业务包括: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4、港口财产险、机损险;5、商业楼宇财产保险;6、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7、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8、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责任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依据自身能力承保。严禁贴费分保,杜绝由于承保费率过低导致的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等误导性宣传,不得采用违规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高额返还等手段,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招
第一条 为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大型商业风险保险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向监管部门批报的条款及费率,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签约公司应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布的有关保险业务的《纯风险损失率》开发产品,对现行条款进行修改,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次涉及的保险业务包括: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4、港口财产险、机损险;5、商业楼宇财产保险;6、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7、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8、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责任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依据自身能力承保。严禁贴费分保,杜绝由于承保费率过低导致的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等误导性宣传,不得采用违规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高额返还等手段,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