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2012版)(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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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葡萄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的露地葡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葡萄):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葡萄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
(四)投保时树龄在10年(含)以上30年(不含)以下;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葡萄树上生长的葡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葡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五)鸟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及其他违反葡萄树生长规律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病虫害;
(五)环境污染、辐射、水土流失。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葡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为救治保险葡萄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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