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2-10-2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     
(二)战争 、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 《借款合同 》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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