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险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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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费率
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遇抢劫,造成被保险人随车携带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珠宝、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被抢劫造成的损失;
(二)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二)随车物品被盗窃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2.被抢劫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