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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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盗抢保险费率
平安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便携式设备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保险合同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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