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企业应收款项信用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2-08-11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应收款项,在保险期间内如已逾期180天仍未能足额收回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法且无争议的各种债权。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应收款项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五)地震、海啸。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各项投资损失;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应收款项,在保险期间内如已逾期180天仍未能足额收回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法且无争议的各种债权。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应收款项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五)地震、海啸。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各项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