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产物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2-08-02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保险契约条款、要保书、批註、贷款办法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在本契约保险期间届满前贷放之小额贷款(循环信用贷款除外),且為本公司同意承保者,於本契约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依约按期摊还借款本息,经被保险人依第十一条规定追偿无著而受有损失时,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累计损失金额超过本契约所定起赔金额之部分,於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本契约之约定负赔偿之责。  
前项所称损失,指借款人贷款之本金餘额、利息及迟延利息,利息及迟延利息并最多计算六个月。  
第一项所定起赔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承保贷款金额乘以约定之逾放比率计算之,本公司应於保险期间届满后十个营业日内确定之。  
 
第三条 用词定义  
本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被保险人:指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金融贷款业务且载明於本契约要保书「被保险人」欄之金融机构;本契约要保人即被保险人。  
二、借款人:指於本契约保险期间届满前经被保险人依贷款办法核准及贷予金融贷款之人。  
三、累计损失金额:指所有向被保险人借款而未按期摊还借款本息之借款人其应付而未付之本金餘额、利息及迟延利息之总和。  
四、约定之逾放比率:指本契约记载被保险人最近三年小额贷款平均逾放比率。  
 
第四条 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於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於被保险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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