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企贷保(B)—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2-08-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条 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房产、地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与商业银行签订《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协议》,向该商业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上述商业银行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按照《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被保险人的贷款利息或贷款本金,到应付或应还之日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实现抵押权后,如所得价款扣除实现抵押权费用后不足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上述不足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 
(二)抵押物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不还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加以确定: 
保险金额=∑(固定资产评估价×加成抵押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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