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商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2-08-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条  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商业银行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上述商业银行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被保险人的贷款利息或贷款本金,到应付或应还之日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履行还贷责任,且经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执行所得价款扣除诉讼费用后不足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逾期罚息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上述不足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合同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被依法确认无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经保险人同意的贷款条件、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及风险防范等规范办理贷款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伙同投保人以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等方式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不还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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