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险承保政策内容摘要(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2-05-29

(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工程险类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 
1、超出省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 
2、超过省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 
3、需增加附加自留额的业务; 
4、临分分入或分出业务; 
5、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6、涉及拆分危险单位的项目; 
7、本地业务中承保以下业务的,需报总公司审核:
(1)水电、核电、单台机组容量在200MW以上的联合循环电厂、单台机组容量在2.5MW以上的风电的建筑安装工程;
(2)单独承保的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大桥工程;
(3)港口、码头、河道整治工程、水库、防波堤、江河堤坝围堰、海涂围垦、疏浚工程、水上及水下工程;
(4)地铁、隧道、竖井、矿井等地下工程;
(5)单条隧道100%保额超过RMB2.5亿的业务;
(6)地下管线工程(含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引水或灌溉渠道工程;
(7)单独承保基坑工程或深基础工程的业务;
(8)涉水工程[注1]及隧道工程[注2]保额超过工程总保额的40%的业务;
(9)采矿工程;
(10)单独承保港口机械的安装工程业务;
(11)采用直接从实验室用至实际生产的技术的项目;
(12)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原型机的项目。原型机定义为超过总保额50%以上的部件以往从未被使用过。对于燃气轮机,原型机是指同型号机组未经8000小时以上成功运转的机型;
(13)保险期限超过5年(含保证期)的业务;
(14)中国大陆境外且有中国利益的项目;
(15)超赔业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业务(附加费用保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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