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讲义 第四章_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法律问题(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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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约定事故发生或生存至期满,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寿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 
二、寿险合同的特征 
寿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比较,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 
财产保险是经济合同。 
寿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保险标的性质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特点。 
寿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时即成立
生效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诺成合同,当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成效。
实际缴纳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实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而且还必须缴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缴纳首期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 
寿险合同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引例   
某钢铁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签订了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经职工同意并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合同载明:保险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一、保险人 Insurer/underwriter 
(一)定义   
(二)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人必须是法人 
非寿险保险公司不得兼营寿险业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89条 
(三)保险人的权利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项之日起,超过 30 日人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16条,32条 
(四)保险人的义务 
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的,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投保人(Applicant) 
(一)概念 
(二)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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