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产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1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2-01-15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 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下列两项中选择一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该项列明的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一)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维修场所维修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3 天的。
(二)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毁或修理。
(三)保险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四)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修理而延长修理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五)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六)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 30 天,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推定全损、全车遭盗抢时,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 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下列两项中选择一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该项列明的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一)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维修场所维修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3 天的。
(二)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毁或修理。
(三)保险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罚没期间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四)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修理而延长修理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五)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六)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 30 天,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推定全损、全车遭盗抢时,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