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银行业综合保险单(16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10-16
第一章 承保条款
1. 雇员的不忠实
本公司承保直接且单独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为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为获取不当利益,单独或与其他雇员串谋,实施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
但是,就有关有价证券、商品、期货、期权、货币、外汇交易或其它类似交易和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授信业务而言,本项保障仅承保直接且只因被保险人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且该雇员出于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明显意图并实际获取工资、佣金、晋升和其他类似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2. 营业场所内的财产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A) 在置放财产的场所内实施偷窃、盗窃、诈骗、抢劫,或
(B) 财产发生无法解释的神秘失踪,或
(C)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造成财产的误放、损毁或灭失,
但仅限于发生上述损失时,上述财产被置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或其在中国内地经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库内,或其代理行的营业场所内,或因正常业务需要在交换、兑换、登记或转移的过程中被置放于其货运代理场所内。
被保险人的客户或其代表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办理银行业务时,其所持有的财物由于本条前款所述风险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章一般事项第(5)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损失是由该顾客或其代表所导致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 运送途中的财产
本公司承保财产在由被保险人的雇员、其指定担任运送任务的任何人员或由保安押运公司运送途中遭受的损失。上述运送自上述运送人员收到财产之时开始,至交付给指定的接收方或其代理人之时结束。
4. 票据的伪造或变造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A) 伪造或变造的支票、汇票、承兑汇票、存单、存折、信用证、取款凭条、国库券,或;
(B) 被保险人因收到冒用其客户或银行机构之名向其发出的授权或确认转移、支付、递送或接受款项或财产的电报、电传或电子指示,而进行转移、支付或递送款项或财产,或建立授信或给予任何有价物。上述指示是由第三者冒用被保险人客户或银行机构发出的指示(该指示应被视为带有伪造的签字),或者是在这些客户或银行机构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其经过第三者变造的指示。
(C) 被保险人兑现伪造或变造的期票或经伪造背书的期票。
上述票据必须为手书,且为经办该项业务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所熟悉。经机械复制的签名视同为手签。
5. 有价证券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于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中,善意根据下列有价证券行事时,因为该有价证券
(i)被伪造;或(ii)其制票人、开票人、发票人、背书人、转让人、承租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承兑人、担保人的签名被伪造;或(iii)被欺诈性变造;或(iv)被盗用,所造成的损失:
(A)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权凭证、无记名股票、股票凭证、认购权证、分红凭证、债券或息票;或
(B) 合伙企业发行的类似公司债券的有抵押、契据或附属信托协议担保的债券;或
(C) 中国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
(D) 期票,但不包括(1)作为或旨在作为货币而发行的期票,(2)由特定帐户直接或间接保证偿付的期票,以及(3)在本合同第一章承保条款第4条(C)项下承保的期票;
(E) 信托契约、不动产及其权益的抵押凭证、以及上述抵押权利的转让凭证;
1. 雇员的不忠实
本公司承保直接且单独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为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为获取不当利益,单独或与其他雇员串谋,实施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
但是,就有关有价证券、商品、期货、期权、货币、外汇交易或其它类似交易和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授信业务而言,本项保障仅承保直接且只因被保险人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且该雇员出于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明显意图并实际获取工资、佣金、晋升和其他类似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2. 营业场所内的财产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A) 在置放财产的场所内实施偷窃、盗窃、诈骗、抢劫,或
(B) 财产发生无法解释的神秘失踪,或
(C)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造成财产的误放、损毁或灭失,
但仅限于发生上述损失时,上述财产被置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或其在中国内地经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库内,或其代理行的营业场所内,或因正常业务需要在交换、兑换、登记或转移的过程中被置放于其货运代理场所内。
被保险人的客户或其代表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办理银行业务时,其所持有的财物由于本条前款所述风险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第四章一般事项第(5)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损失是由该顾客或其代表所导致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 运送途中的财产
本公司承保财产在由被保险人的雇员、其指定担任运送任务的任何人员或由保安押运公司运送途中遭受的损失。上述运送自上述运送人员收到财产之时开始,至交付给指定的接收方或其代理人之时结束。
4. 票据的伪造或变造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A) 伪造或变造的支票、汇票、承兑汇票、存单、存折、信用证、取款凭条、国库券,或;
(B) 被保险人因收到冒用其客户或银行机构之名向其发出的授权或确认转移、支付、递送或接受款项或财产的电报、电传或电子指示,而进行转移、支付或递送款项或财产,或建立授信或给予任何有价物。上述指示是由第三者冒用被保险人客户或银行机构发出的指示(该指示应被视为带有伪造的签字),或者是在这些客户或银行机构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其经过第三者变造的指示。
(C) 被保险人兑现伪造或变造的期票或经伪造背书的期票。
上述票据必须为手书,且为经办该项业务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所熟悉。经机械复制的签名视同为手签。
5. 有价证券
本公司承保直接由于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中,善意根据下列有价证券行事时,因为该有价证券
(i)被伪造;或(ii)其制票人、开票人、发票人、背书人、转让人、承租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承兑人、担保人的签名被伪造;或(iii)被欺诈性变造;或(iv)被盗用,所造成的损失:
(A)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权凭证、无记名股票、股票凭证、认购权证、分红凭证、债券或息票;或
(B) 合伙企业发行的类似公司债券的有抵押、契据或附属信托协议担保的债券;或
(C) 中国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
(D) 期票,但不包括(1)作为或旨在作为货币而发行的期票,(2)由特定帐户直接或间接保证偿付的期票,以及(3)在本合同第一章承保条款第4条(C)项下承保的期票;
(E) 信托契约、不动产及其权益的抵押凭证、以及上述抵押权利的转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