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以事故发生为基础(8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10-15
请您在收到本保险单后仔细阅读,以确保本保险单符合您的需求。本保险单是一份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目录
第1部分 :定义
第2部分 :承保条款
第3部分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4部分 :承保责任
第5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
第6部分 :除外责任
第7部分 :条件条款
第 1 部分 – 定义
凡在本保险单中出现时,对有关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
1.1 飞行器:所称飞行器,是指用于在大气层或太空中飞行或移动的各种工具或设备。
1.2 活动:所称活动,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各种经营活动。
1.3 人身伤害:所称人身伤害,是指各类身体伤害、疾病、以及因此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和死亡。
1.4 雇员:所称雇员,是指
1.4.1 与下列主体具有劳动服务合同关系的任何人员:
1.4.1.1 被保险人;
1.4.1.2 任何为被保险人提供借用或聘用员工服务的机构;
1.4.2 工头和由工头提供的劳工人员;
1.4.3 由劳务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劳工人员;
1.4.4 任何为被保险人工作的自雇人士;
1.4.5 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提供给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在协议中规定这些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有关的经营活动,在合同期限内视为由被保险人雇佣。
1.5 地域限制: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
1.6 气垫船:所称气垫船,是指通过向下喷射气流而形成气垫,从而能在大气层中或水面上漂浮移动的各种船舶或设备。
1.7 被保险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以下人员或机构:
1.7.1 董事、合伙人和雇员: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合伙人和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如果产生任何责任并导致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7.2 法律上的代表: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就被保险人所引起的责任,在法律上应该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
1.7.3 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增加如下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1.7.3.1 子公司:被保险人的子公司,以及被保险人已取得50%以上股份的任何其它实体;
1.7.3.2 关联企业:被保险人的附属或从属的实体,且被保险人对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 其经营场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运营,且有关细节情况已经提供给苏黎世。
1.8 被保险产品:所称被保险产品,是指被保险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制造、建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加工、销售、供应、分销,但已经不处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照管和法律控制之下的各种产品(包括其包装) 。
1.9 苏黎世:是指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亦即是本保险单的保险人。
1.10 损失:所称损失,是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各种事件,包括连续和重复发生作用的风险状况;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上述事件既无法预料,也并非出于其愿望。
1.10.1 如果无法确定损失发生的确切日期,按如下原则处理:
目录
第1部分 :定义
第2部分 :承保条款
第3部分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4部分 :承保责任
第5部分 :赔偿责任限额
第6部分 :除外责任
第7部分 :条件条款
第 1 部分 – 定义
凡在本保险单中出现时,对有关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
1.1 飞行器:所称飞行器,是指用于在大气层或太空中飞行或移动的各种工具或设备。
1.2 活动:所称活动,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各种经营活动。
1.3 人身伤害:所称人身伤害,是指各类身体伤害、疾病、以及因此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和死亡。
1.4 雇员:所称雇员,是指
1.4.1 与下列主体具有劳动服务合同关系的任何人员:
1.4.1.1 被保险人;
1.4.1.2 任何为被保险人提供借用或聘用员工服务的机构;
1.4.2 工头和由工头提供的劳工人员;
1.4.3 由劳务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劳工人员;
1.4.4 任何为被保险人工作的自雇人士;
1.4.5 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提供给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在协议中规定这些人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有关的经营活动,在合同期限内视为由被保险人雇佣。
1.5 地域限制: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
1.6 气垫船:所称气垫船,是指通过向下喷射气流而形成气垫,从而能在大气层中或水面上漂浮移动的各种船舶或设备。
1.7 被保险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以下人员或机构:
1.7.1 董事、合伙人和雇员: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合伙人和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如果产生任何责任并导致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7.2 法律上的代表: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就被保险人所引起的责任,在法律上应该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
1.7.3 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增加如下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1.7.3.1 子公司:被保险人的子公司,以及被保险人已取得50%以上股份的任何其它实体;
1.7.3.2 关联企业:被保险人的附属或从属的实体,且被保险人对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 其经营场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运营,且有关细节情况已经提供给苏黎世。
1.8 被保险产品:所称被保险产品,是指被保险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制造、建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加工、销售、供应、分销,但已经不处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照管和法律控制之下的各种产品(包括其包装) 。
1.9 苏黎世:是指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亦即是本保险单的保险人。
1.10 损失:所称损失,是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各种事件,包括连续和重复发生作用的风险状况;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上述事件既无法预料,也并非出于其愿望。
1.10.1 如果无法确定损失发生的确切日期,按如下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