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财产保险精算工作的影响(30页).ppt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9-1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财产保险精算工作的影响
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开发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标准
多国已同意要达致全球会计制度和谐一致的目标
跨国资金的流转加强了拥有具一致性及使人明白的财务资料的需要
公允价值的原因
以历史成本的会计模型缺乏实用性
以偿付能力为本的方法并不能显示实际的财务状况
背景
对于保险合同分阶段实行
委员会对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在没有延迟第二阶段的情况下于2005年以前实行保险项目的某些部份
分阶段实行的方法
IAS 保险项目
第一阶段 于2005年底前实行
第二阶段 于2007/8(?)实行公允价值
产险 ─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重点
什么保单可被归纳为保险保单
保险保单的会计处理办法
讯息披露
“若一方(保险人) 对另一方(投保人) 接受了明显的保险风险,承诺对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带来损害且不能确知的未来事故(受保事项) 发生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作出赔偿。”
当受保事项于任何一种具商业性质的情况下,能导致保险公司赔偿额外利益,该风险便是明显的(significant)
保险合同的定义
金融风险是指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外汇利率、价格或利率指数、评级标准或其它变量未来有可能变动之风险
保险风险是除了金融风险以外,不能确知的未来事件(事故) 之风险
若一保单具有明显的保险风险与金融风险,该保单会被归纳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与金融风险
如果有一个事件(事故),而该事件的发生机会率是大于零,且发生事件后对保险公司净现金流的现值有明显改变,这保单便可归纳为保险
逐单形式
基本上,保单如有不太小的保险风险金额,就可界定为保险
明显风险的定义
若被界定为保险合同,该合同则永远为保险合同。但投资合同却可转变为保险合同
投资合同可于以下情况转为保险合同:
法律或法规的更改
从没保险风险的基金转换到有保险风险的基金
原先的投资合同低估了风险
投资合同
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程度之改变
保单什么时候需要分割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把合同分割成存款部分与保险部分:
公司现时的会计政策不须确认存款部;而且
能够独立地计算存款部份
如果公司可以独立地计算存款部份,分割合同便是允许的
再保的处理与直接保险业务是一样的
在资产负债表中,必须将再保可摊回金额作为一种资产分开列出,不能与再保前的金额冲减掉
再保
第一阶段,可以继续原有的会计处理办法,但须作一些变更
禁止的 : 有些会计处理办法在第一(及第二) 阶段是被禁止的强制的 : 有些会计制度是必须实施的
可以继续,但不可开始 : 有一些经已采用的会计制度可以继续采用,但如非经已采用,便不可以开始
可以开始采用:有些会计制度可以开始引进
现用的会计制度体现于初等财务报表(primary financial statements)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办法
以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是被禁止的
灾难准备 (catastrophe reserve)
损失平衡准备 (claim/loss equalisation reserve)
以再保资产来冲减直接业务负债
禁止的会计制度
强制的会计制度
以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在第一阶段必须被采用,如果现有制度已经包括在内,那就无须考虑:
负债充足测试 (Liability adequacy testing)
再保资产受损测试 (Impairment of reinsurance assets)
负债充足程度测试
可以使用现有的负债充足程度测试 (liability adequacy test),如果
于会计截止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测试
若测试结果高于现有负债,负债金额需要增加,而不足额需流入损益表
IAS第37号的负债充足测试─接近公允价值
必须考虑所有保证及选择权 (guarantees and options)
不需以统计随机计算 (stochastic test) ─单一情况已适当
如再保资产受损,减少了,减少的金额需流入损益表
再保资产会受损,如果:
合约开始后,客观证据显示有令保险公司不能全数摊回的事件发生
该事件的影响可以可靠地测量出来
受损可能可以恢复
再保资产受损
可以继续执行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