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之国外经验(2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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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行保险之要义 
银行保险一辞源自法文 Bancassurance,由法文之银行 (banque) 以及保险(assurance) 二字组成。对银行保险的定义各家纷陈;例如 Gora , J. C.针对由银行销售保险產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產品,提出两种不同方向的定义1: 
1.  Bancassurance 指的是银行拥有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產品,经由银行通路贩售。 
2.  Assurbanking 则反之,指的是由保险公司拥有银行并提供银行產品,在保险业者的通路销售。 
Roger A. Klein2
则认為 Bancassurance  指的是在一共同通路上针对同一客户群来销售保险与银行產品。 
Nadege Genetay and Philip Molyneux 则採取较广义的定义: 
“银行保险可谓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几乎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之策略”。而且 “两个行业都了解银行保险所代表的首要意义是不同金融服务机构的相互结合,其次為商品通路”。并认為金融机构朝向银行保险整合,最后阶段将是保险公司与存款机构共存於一个控股公司之下,且整合双方策略。据此,银行与保险之整合可以从简单的通路协议到集团之下的子公司,有各种不同型态连结。而整合程度决定了银行保险的不同运作层面。 
本文综合採取目前学界广泛引用定义如下: 
银行保险 Bancassurance  系指银行以直接承保 (直接介入)或以直接仲介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 或以转投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的方式来兼营保险业务。兹详述如下: 
1.  所谓直接承保或直接介入,系指银行本身直接从事保险业务如商品的设计、行销、核保、理赔等,保险成為银行组织内的一个部门。鑑於两者专业度不同,且风险控管如防火墙之设立需要更严格规范,為保障社会大眾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目前多数国家视為禁止,我国法令亦属之。 
2.  直接仲介系指银行本身担任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直接销售保险商品。此种作业方式亦不多见。在我国由於相关法规规定,保险业务并非银行业本身经营项目,依法佣金不得入帐,银行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仅有基於国际贸易与融资授信上需求,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第二十条,银行得设立经纪人部门从事押汇与授信有关之财產保险业务,其他业务则并未开放。 
3.  银行转投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系指银行转投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成為有限责任股东之投资行為。目前几乎所有银行均已成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约,贩售保险商品并从中获取佣金,提供保险公司行销管道,成為目前保险业与银行业最普遍的合作方式。 
4.  银行与保险公司以策略联盟等多元化方式经营保险业务。此种方式例如保险业者向银行取得客户名单进行销售,或派驻人员在银行营业大厅,或於银行柜檯放置文宣品等。但在目前国内相关法规例如资料保护法或银行营业范围上颇有疑义。 
由於监理法令鬆绑与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及国际化,银行保险界线越趋模糊。因应此一趋势,财政部已修正银行法部分条文,将关系人相互持股的比例放宽,银行与保险持股将因此提高,加以金控公司法允许跨业经营,两者业务出现兼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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