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产公路综合保险(A)附加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7-01
序号 条款名称
1 公路绿化草木条款
2 服务区设施条款
3 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4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5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6 承租人责任条款
7 雇员携款潜逃扩展条款
8 通行费收入条款
9 公路构筑物财产保险价值特别约定条款
1.公路绿化草木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将扩展承保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绿化草木损失。该条款项下的赔偿按原始设计的绿化费用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里双方约定的本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将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服务区设施财产的损失。服务区设施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里列明的本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公路财产因遭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的公路财产存放处以及恶意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或破坏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
(2)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为:(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和半径为 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确定 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 50 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72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叠。
1 公路绿化草木条款
2 服务区设施条款
3 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4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5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6 承租人责任条款
7 雇员携款潜逃扩展条款
8 通行费收入条款
9 公路构筑物财产保险价值特别约定条款
1.公路绿化草木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将扩展承保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绿化草木损失。该条款项下的赔偿按原始设计的绿化费用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里双方约定的本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服务区设施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将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服务区设施财产的损失。服务区设施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里列明的本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公路财产因遭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的公路财产存放处以及恶意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或破坏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
(2)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 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公路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下保险财产被盗窃或恶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为:(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本条款第一部分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和半径为 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确定 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 50 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72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