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保险经纪公司准入管理办法(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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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保险市场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服务水平,维护股份公司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财字[2006]5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对经纪公司的准入管理,达到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纪公司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的目的。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与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纪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取得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
第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保险经纪公司准入办法的制定、实施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地区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准入程序及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对保险市场经纪公司实行邀请准入,获邀保险经纪公司基本资格条件为:
(一)依法成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0万元);
(三)具有为石油和石化行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经验;
(四)可提供风险查勘和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保险咨询与培训、协助索赔等全过程的保险经纪服务;
(五)拥有一定再保险安排渠道。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准入条件的获邀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按照股份公司制定的标准格式统一报送《XX保险经纪公司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自收到经纪公司报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公司,财务部发放《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按照第六条所列准入基本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对申请公司进行准入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公司的准入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公司,报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审批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经纪公司发出准入通知书,同时在股份公司财务网站“财务公告”项下予以公布。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经纪公司的准入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总部直接选定的一级集中管理操作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经纪公司具体实力情况,将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一级保险经纪公司和二级保险经纪公司。
第十二条 一级经纪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万元,下同);
(二)公司总部在中国境内,且持续经营满二年;
(三)连续两年无违规违纪经营;
(四)可提供风险查勘、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保险咨询与培训、协助索赔等全过程的保险经纪服务;
(五)最近三年为石油化工项目或企业提供过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经纪服务:
1、企财险:年度保费在 1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保险:三个投资总额在 20亿元以上的项目;
3、货运险:年度保费在 100万元以上;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保险市场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服务水平,维护股份公司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财字[2006]5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对经纪公司的准入管理,达到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纪公司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的目的。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与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纪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取得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
第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保险经纪公司准入办法的制定、实施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地区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准入程序及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对保险市场经纪公司实行邀请准入,获邀保险经纪公司基本资格条件为:
(一)依法成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0万元);
(三)具有为石油和石化行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经验;
(四)可提供风险查勘和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保险咨询与培训、协助索赔等全过程的保险经纪服务;
(五)拥有一定再保险安排渠道。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准入条件的获邀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按照股份公司制定的标准格式统一报送《XX保险经纪公司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自收到经纪公司报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公司,财务部发放《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按照第六条所列准入基本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对申请公司进行准入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公司的准入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公司,报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审批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经纪公司发出准入通知书,同时在股份公司财务网站“财务公告”项下予以公布。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经纪公司的准入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总部直接选定的一级集中管理操作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经纪公司具体实力情况,将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一级保险经纪公司和二级保险经纪公司。
第十二条 一级经纪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万元,下同);
(二)公司总部在中国境内,且持续经营满二年;
(三)连续两年无违规违纪经营;
(四)可提供风险查勘、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保险咨询与培训、协助索赔等全过程的保险经纪服务;
(五)最近三年为石油化工项目或企业提供过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经纪服务:
1、企财险:年度保费在 1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保险:三个投资总额在 20亿元以上的项目;
3、货运险:年度保费在 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