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参加商业保险的管理规定(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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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活动,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所属单位参加商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商业保险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办理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及其他保险。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申报的商业保险项目,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列名的险种。
第二条 商业保险的投保,应坚持以经济效益为本和实现集团公司商业保险效用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保险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拟投保项目的保险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因素。
第三条 商业保险项目的确定、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保险费用的核算、保险理赔等相关商业保险活动必须透明、公开,全过程、全方位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处、审计处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权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商业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发展计划部根据资产的分类、特点以及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影响正常生产的严重程度,会同财务部、技术部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报批的国家非强制性财产保险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务部,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报批的人身保险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保险费用的安排、核算,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商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保险活动进行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商业保险投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投保单位拟定投保项目、提出投保申请;
2、集团公司授权的部门审批;
3、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接受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商业保险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办理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及其他保险。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申报的商业保险项目,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列名的险种。
第二条 商业保险的投保,应坚持以经济效益为本和实现集团公司商业保险效用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保险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拟投保项目的保险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因素。
第三条 商业保险项目的确定、保险公司的选择、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保险费用的核算、保险理赔等相关商业保险活动必须透明、公开,全过程、全方位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处、审计处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权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商业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发展计划部根据资产的分类、特点以及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影响正常生产的严重程度,会同财务部、技术部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报批的国家非强制性财产保险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务部,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报批的人身保险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保险费用的安排、核算,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商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保险活动进行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商业保险投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投保单位拟定投保项目、提出投保申请;
2、集团公司授权的部门审批;
3、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接受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