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健险退保管理规定(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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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单退保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保”,是指在我公司承保系统生成保险单后,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退保、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保险合同解约或因保险公司保单出错发生的全额退保行为。
第二章 保单退保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退保,必须提供由投保人签章的书面退保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提供投保人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个人客户,应同时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提前发出保险合同退保通知书。
第五条 达成退保协议后,业务部门必须收回保单正本、发票,并盖退保章。如上述单证遗失,则必须由投保人提供书面的单证丢失证明及放弃保单权益证明,并加盖投保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已出险的保单原则上不能退保(减少投保险种、减少投保份数、减少投保险种保额均视为部分退保) ,已出险的被保险人不予办理退保。
第七条 退保公式为各险种条款中的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
第八条 如保单遗失,须先办理补发保单后再申请减少投保险种、减少投保份数、减少投保险种保额等保全作业。
第三章 保单退保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投保人主动要求退保,分以下情况进行退保:
1. 保单生效且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按契撤处理。
2. 保单生效且已超过犹豫期,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退保的,应按退保公式退还剩余保险费,并按《保险法》时限要求尽快办理。
第十条 根据《保险法》以下规定,我司可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约) ,但必须提前向投保人发出保险合同退保通知书并按相应法规要求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单退保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保”,是指在我公司承保系统生成保险单后,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退保、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保险合同解约或因保险公司保单出错发生的全额退保行为。
第二章 保单退保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退保,必须提供由投保人签章的书面退保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提供投保人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个人客户,应同时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提前发出保险合同退保通知书。
第五条 达成退保协议后,业务部门必须收回保单正本、发票,并盖退保章。如上述单证遗失,则必须由投保人提供书面的单证丢失证明及放弃保单权益证明,并加盖投保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已出险的保单原则上不能退保(减少投保险种、减少投保份数、减少投保险种保额均视为部分退保) ,已出险的被保险人不予办理退保。
第七条 退保公式为各险种条款中的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
第八条 如保单遗失,须先办理补发保单后再申请减少投保险种、减少投保份数、减少投保险种保额等保全作业。
第三章 保单退保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投保人主动要求退保,分以下情况进行退保:
1. 保单生效且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按契撤处理。
2. 保单生效且已超过犹豫期,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退保的,应按退保公式退还剩余保险费,并按《保险法》时限要求尽快办理。
第十条 根据《保险法》以下规定,我司可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解约) ,但必须提前向投保人发出保险合同退保通知书并按相应法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