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201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及附加险条款.rar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6-23
都邦[2010]N28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2010]N29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2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由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救援费用保险、 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者】 :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 :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坍塌;
(二)滑坡;
(三)冒顶片帮;
(四)透水;
(五)中毒窒息;
(六)火灾;
(七)爆炸;
(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都邦[2010]N29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2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由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救援费用保险、 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者】 :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 :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坍塌;
(二)滑坡;
(三)冒顶片帮;
(四)透水;
(五)中毒窒息;
(六)火灾;
(七)爆炸;
(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