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行销手册(359页).rar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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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契约事务处理规定…………………………… 1 - 1
二、各项投保限额…………………………………… 1 - 5
三、免体检额度及体检项目………………………… 1 - 8
四、体检规定………………………………………… 1 - 11
五、癌症险投保规定………………………………… 1 - 12
六、伤害险投保规定………………………………… 1 - 13
七、契约撤销受理作业………………………………. 1 - 13
八、保单签收回条作业………………………………. 1 - 14
九、重制单作业………………………………………. 1 - 14
十、个人寿险集体汇缴件投保规定…………………. 1 – 15
一、新契约事务处理规定
1.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1)各单位于业绩截止日当日受理之新契约,请于次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以快递送达
契约部【经代、保代送达经纪人部、银行(区域)金融部】或各分公司核保单位。
(2)当工作月之新契约件业绩截止前如未缴交要保书、保费(高额件除外)、体检资料
(如必要者)及生调交查证明单(高额件)者,则改计次工作月业绩。
(3)补全件,请于补全截止日之前一工作日下班前,以快递送达契约部【经代、保代送达经纪人部、银行(区域)金融部】或各分公司核保单位,逾时则改计次工作月业绩。
2.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要保书经契约部受理,且于核保完成后,契约部不再受理任何契约内容变更。若要办理犹豫期变更,请至保户服务部办理。
3. 经手人规定
(1)要保书经契约部受理后,不接受经手人或见证人的变更。
(2)内外勤员工自保件(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手人或见证人一律需为员工本人。
4. 高保额件投保规定
类别
保额
高额财务状况告知书 生调
死亡保额累计1,501万元以上 ○ X
死亡保额累计2,001万元以上 ○ ○
注:
1.经契约部审核通过后,再通知缴纳保费。若先收费者,契约部则径行退费。
2.职业类别属第一、二类公司负责人或知名企业之经理人,可个案由核保主管裁决是否免除生调。
3.二年以上有效契约不累计计算生调保额。
4.高保额件生效日以核保通过后之缴费日期为准,业绩计算方式亦同。
5.每人有效寿险主、附约(每一险种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额度外),累计保额不得超过
6,000万元;每人有效意外险主、附约,累计保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5.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1)一般规则:
A.要保时,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须确定在国内。
B.须符合各项外籍特殊身份之定义。
C.身故受益人必须为此外籍被保险人的家属,不可为「法定继承人」。
D.外籍配偶须领有合法居留证始可受理。
例外条件:外籍配偶尚未领取居留证,但已结婚满一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可检附主管机关核发之出入境许可证、护照签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受理。
E.非法外籍人士、非法外籍劳工,一律不受理投保。
(2)外籍特殊身份定义及检附文件内容
投保身份 定义 要保人
合 法 居
留 证
合 法 工作 证 ( 注 1 )
受 聘 文件 (注 2 )
结 婚 证明
户 籍 资料
中华征信所前1,000 大企业
外籍人士
一般公司行号
未拥有本国国籍之来台工作人士,职业等级为2 级(含)以下 可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聘雇的公司 开发中国家(含以下)、大陆地区配偶
外籍配偶
已开发国家之配偶
与本国国民办理结婚登记之人士
可为被保险人本人或与被保险人关系具有保险利益者
(符合例外条件者请提供上述二择一)
外籍女佣、外籍劳工 合法来台受聘雇之女佣及劳工 限以聘用之雇主为
要保人
洋娃娃
父亲为外国人、母亲
为本国国民之儿童
限以母亲为要保人
一、新契约事务处理规定…………………………… 1 - 1
二、各项投保限额…………………………………… 1 - 5
三、免体检额度及体检项目………………………… 1 - 8
四、体检规定………………………………………… 1 - 11
五、癌症险投保规定………………………………… 1 - 12
六、伤害险投保规定………………………………… 1 - 13
七、契约撤销受理作业………………………………. 1 - 13
八、保单签收回条作业………………………………. 1 - 14
九、重制单作业………………………………………. 1 - 14
十、个人寿险集体汇缴件投保规定…………………. 1 – 15
一、新契约事务处理规定
1.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业绩截止办法
(1)各单位于业绩截止日当日受理之新契约,请于次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以快递送达
契约部【经代、保代送达经纪人部、银行(区域)金融部】或各分公司核保单位。
(2)当工作月之新契约件业绩截止前如未缴交要保书、保费(高额件除外)、体检资料
(如必要者)及生调交查证明单(高额件)者,则改计次工作月业绩。
(3)补全件,请于补全截止日之前一工作日下班前,以快递送达契约部【经代、保代送达经纪人部、银行(区域)金融部】或各分公司核保单位,逾时则改计次工作月业绩。
2.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新契约内容变更规定 要保书经契约部受理,且于核保完成后,契约部不再受理任何契约内容变更。若要办理犹豫期变更,请至保户服务部办理。
3. 经手人规定
(1)要保书经契约部受理后,不接受经手人或见证人的变更。
(2)内外勤员工自保件(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手人或见证人一律需为员工本人。
4. 高保额件投保规定
类别
保额
高额财务状况告知书 生调
死亡保额累计1,501万元以上 ○ X
死亡保额累计2,001万元以上 ○ ○
注:
1.经契约部审核通过后,再通知缴纳保费。若先收费者,契约部则径行退费。
2.职业类别属第一、二类公司负责人或知名企业之经理人,可个案由核保主管裁决是否免除生调。
3.二年以上有效契约不累计计算生调保额。
4.高保额件生效日以核保通过后之缴费日期为准,业绩计算方式亦同。
5.每人有效寿险主、附约(每一险种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额度外),累计保额不得超过
6,000万元;每人有效意外险主、附约,累计保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5.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1)一般规则:
A.要保时,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须确定在国内。
B.须符合各项外籍特殊身份之定义。
C.身故受益人必须为此外籍被保险人的家属,不可为「法定继承人」。
D.外籍配偶须领有合法居留证始可受理。
例外条件:外籍配偶尚未领取居留证,但已结婚满一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可检附主管机关核发之出入境许可证、护照签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受理。
E.非法外籍人士、非法外籍劳工,一律不受理投保。
(2)外籍特殊身份定义及检附文件内容
投保身份 定义 要保人
合 法 居
留 证
合 法 工作 证 ( 注 1 )
受 聘 文件 (注 2 )
结 婚 证明
户 籍 资料
中华征信所前1,000 大企业
外籍人士
一般公司行号
未拥有本国国籍之来台工作人士,职业等级为2 级(含)以下 可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聘雇的公司 开发中国家(含以下)、大陆地区配偶
外籍配偶
已开发国家之配偶
与本国国民办理结婚登记之人士
可为被保险人本人或与被保险人关系具有保险利益者
(符合例外条件者请提供上述二择一)
外籍女佣、外籍劳工 合法来台受聘雇之女佣及劳工 限以聘用之雇主为
要保人
洋娃娃
父亲为外国人、母亲
为本国国民之儿童
限以母亲为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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