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2009]N40号-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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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0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保护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外派劳务人员由于不履行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下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处理外派劳务人员违约事宜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 办理证照费以及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处理上述事宜的代理费用(不含对外方的赔偿); 
(二) 被保险人因外派劳务人员违约须将外派劳务人员送返中国境内而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 
(三) 外派劳务人员脱岗造成外方被当地政府机构罚款导致的被保险人对外方的经济赔偿;  
(四) 外派劳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外方直接物质损失导致的被保险人对外方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外派劳务人员非自身过错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外派劳务行为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劳务合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外派劳务人员未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二)外派劳务人员具有法定不准出国(境)的情形; 
(三)外派劳务人员未持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出国(境),或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过期不能续办被遣返; 
(四)外派劳务人员未得到外方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五)外派劳务人员在外方的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工作,或从事推拿按摩工作; 
(六)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时未满16周岁; 
(七)被保险人先行违约; 
(八)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外派劳务人员擅自变更劳务合同; 
(九)外方违反所在国法律从事非法劳务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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