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寿险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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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止恐怖组织利用我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保险费来源属于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第三条 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大小或者有无保费发生,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资金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的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转换。
(二)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保费来源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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